标题: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全称]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年[]月[]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项目名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总则
1、根据《中国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1、名称:[某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

三、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和管理[实际运营的目标公司的全称](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咨询、项目管理、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合伙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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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九、入伙和退伙、除名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设定的其他条件。
    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十、合伙份额转让
    1、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或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在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相关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7)有限合伙 ……(未完,全文共5916字,当前只显示28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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