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
| 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建设单位(即合同中的发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 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工程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双方一般义务 1.1对于建设单位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完整地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3.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 3.2现场签证:建设单位、现场监理、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要求提出的变更及签证,包括各项会议中提到的整改变更等。 3.3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下发设计变更、签证后7天内完成费用估价,并报建设单位预算员登记。不及时估价并报建设单位预算员,建设单位将不予以结算,上报的变更签证估价额不得高出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结算额5%,否则,建设单位在最终审定结算额上再下浮5%计付相关款项(实施情况与立项暂定工作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情况除外)。变更、签证计价依据*******相关条款执行。 3.4建设单位工程师、监理严格监督变更的执行情况。 3.5对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地基处理等事后无法确认工程量的签证单,施工单位应事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立项,并标明工程量,立项完成后实施。 3.6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3.7设计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结算书。 3.8每月10日前,总承包单位预算员汇总上报上月已实施完成的变更、签证原件和结算书,由建设单位预算员送审价进行审核;过期上报不予以审核,作为对建设单位的让利。 3.9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由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3.10签证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统一。 3.11一份签证单上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3.12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建 ……(未完,全文共1477字,当前只显示8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上一篇: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下一篇:***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样本) 相关栏目:教师 就业 建筑 合同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