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建设单位(即合同中的发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
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工程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双方一般义务
1.1对于建设单位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完整地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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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3.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
    3.2现场签证:建设单位、现场监理、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要求提出的变更及签证,包括各项会议中提到的整改变更等。
    3.3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下发设计变更、签证后7天内完成费用估价,并报建设单位预算员登记。不及时估价并报建设单位预算员,建设单位将不予以结算,上报的变更签证估价额不得高出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结算额5%,否则,建设单位在最终审定结算额上再下浮5%计付相关款项(实施情况与立项暂定工作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情况除外)。变更、签证计价依据*******相关条款执行。
    3.4建设单位工程师、监理严格监督变更的执行情况。
    3.5对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地基处理等事后无法确认工程量的签证单,施工单位应事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立项,并标明工程量,立项完成后实施。
    3.6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3.7设计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结算书。
    3.8每月10日前,总承包单位预算员汇总上报上月已实施完成的变更、签证原件和结算书,由建设单位预算员送审价进行审核;过期上报不予以审核,作为对建设单位的让利。
    3.9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由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3.10签证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统一。
    3.11一份签证单上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3.12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建 ……(未完,全文共1477字,当前只显示8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项目工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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