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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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开拓突破,并不是原有民调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在对原调解方式从形式到_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适应南京市旧城改造、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的必然产物,必将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对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必将产生轰动效应和深远影响。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前的人民调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在调解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上一篇:浅析对“窗口”地区的管理思路 下一篇: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