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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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人认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只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就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受理,还谈管辖有什么意义?但笔者则认为: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不应再以民事案件起诉;未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人民法院以民事赔偿起诉。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上一篇:在控申举报工作中把握事态发展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