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论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完善

  一、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在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上相互矛盾。首先,在实施监督的时间点上总则与分则不一致。其次,在监督方式上,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不一致。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权能。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都置于监督之下,但是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仅限于法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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