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消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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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1)二中经仲字第164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曾昭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胜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立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沈鹤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文,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冀东工业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书,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姆科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1)京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消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书) 上一篇:授权委托书(仲裁用) 下一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