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作者:郭国汀
  案号:(2003)淄仲裁字第108号
  尊敬的仲裁合议庭诸位仲裁员阁下: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依特别约定未生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成立,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
  工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略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浅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未完,全文共7082字,当前只显示8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上一篇:海损事故责任限制申请书
下一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