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化和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

  目前,转化和清收不良资产工作,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其中最为普通的清收手段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清收,但在实际的清收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对法律时效问题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解,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浅析:
  一、关于不良资产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的诉论时效为两年,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十分注意时效问题,以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对于不良贷款要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风险大小进行排队,加强清收;另一方面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收回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争取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常常通过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以此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却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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