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口供后置法在办案中的应用

  口供后置法在办案中的应用
  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在错案中都能见到刑讯逼供的影子,正是这种“口供情结”,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因此,我们必须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审视口供。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中,应采用口供后置法,把口供置于各种证据审查的最后。
  一、口供后置是口供的性质决定的
  口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把口供认为只是对犯罪的供述。口供是各证据种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证据形式,要想破除对口供的依赖首先应对口供的性质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口供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立法者在规定七种证据时对于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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