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何时进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的一点看法

  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多要求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核,由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这里的复核因为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际工作中何时进行复核就难免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有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后合议之前进行的,也有在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之后处罚审批之前进行的。那么何时进行案件复核,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后,合议之前进行复核更能体现其价值。
  一、在案件合议之前进行复核符合行政职能分离制度的原则
  行政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在规定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就将调查职能与处罚职能分离,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的机构或工作人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何时进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
  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行政处罚_裁量权的学习讨论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基…
  国土局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降低执法风险调研报告
  建设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
  浅析交通行政处罚_裁量权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调研思考
……(未完,全文共2445字,当前只显示14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何时进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的一点看法

上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汇报
下一篇:卫生院二○○五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