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何时进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的一点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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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多要求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核,由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这里的复核因为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际工作中何时进行复核就难免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有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后合议之前进行的,也有在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之后处罚审批之前进行的。那么何时进行案件复核,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之后,合议之前进行复核更能体现其价值。 一、在案件合议之前进行复核符合行政职能分离制度的原则 行政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在规定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就将调查职能与处罚职能分离,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的机构或工作人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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