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案件认定之我见 |
|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刑法意义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解释》为解决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提供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案件认定之我见) 上一篇:县直机关工委关于在县直机关实行党员义务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工商分局清理整顿无照经营工作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