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中的两个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本文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以来,已经快两年了。《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时,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笔者认为,《决定》的这两个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陪审案件的归类标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
  对于陪审案件归类标准,《决定》第二条第一项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进行概括,第二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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