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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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2005年11月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上一篇:饲料企业有效处理客户投诉的解决方案 下一篇:“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