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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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根据税法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防治污染与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矛盾。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共有13户水泥厂,全部有省计经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政策。但这13户中有9户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属于中小型企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不可能投入较多的资金装备先进的防治污染设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存在矛盾。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收支和盈亏,能够准确反映各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上一篇:浅析涉税举报动因现状及趋势 下一篇:浅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执法 综合论文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