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上诉人郑树邦因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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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树邦因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饶中民一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树邦,(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靓,(略)。 委托代理人郑庆全,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树邦因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山县人民法院(2005)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树邦系玉山县冰溪万柳洲摄影部员工。2002年9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郑树邦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替玉山县冰溪万柳洲摄影部送照片到二六八英才学校,在返回途中行驶至黄家驷公园门口路段,碰撞到小学生程利剑(11岁)。后郑树邦将程利剑送往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玉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双骨折,并在医院住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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