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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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 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下一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科技 党务讲话 科学发展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