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国资办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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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9〕40号),现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资金使用 (一)国有股配股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有未使用的国有股红利; (3)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应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规定集中存储国有股红利。 2、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国资办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下一篇:关于上海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科技 党务讲话 科学发展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