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创制性”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

  “创制性”立法,顾名思义,系指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又有需要和条件,采取先行一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某种社会关系的立法活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国家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后,上海在“创制性”立法方面,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了大量富有创建的探索性工作,为促进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经验,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
  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就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中,在国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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