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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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加速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和《中共巴东县委、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决定》(巴发[200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作如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乱收费。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企业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必须立即取消。凡招商引资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在合同或协议中已约定收费标准的,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 上一篇:五十年以上党龄的离休老党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下一篇:县人民政府二季度主要工作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统战民政 政府 财政 政府报告 公司 企业讲话 科技 党务讲话 科学发展 环保 城建讲话 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专题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