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开发创造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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