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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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客体是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司法业务,如果强化则不免陷入个案监督的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实际上是“检察顾问”,因而改革的意义也就只停留在政治意义上。人民民主的正当性并不能提供人民监督员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即是强化这一监督,也因为程序的安排而不产生监督的效益。并且,因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质疑) 上一篇:试论法官执业风险及防范 下一篇: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应适用何种责任原则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督查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