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好行政机关的涉法事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涉法事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争议的处理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健全政府和部门法制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 上一篇:开展全市在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乡镇平安创建自查报告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机关 法律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