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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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_,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上一篇:加强防空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水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相关栏目:人事 职工 三农 民政 统战民政 保险 劳动保障 金融讲话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