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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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系统执法办案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是为了强化责任意识和激励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调查处理,享有本制度中规定职权,并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承办机构负责人必须在立案呈批表上写明该案件指定的案件主办人员姓名。 二条件 第四条案件主办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上一篇:工商所与地方政府联系制度 下一篇:集贸市场整治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政协 质检 统战 工商 政协讲话 统战民政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