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注册官考试(公司法部分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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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黄某诉秦某、杨某股权继承纠纷案:____年_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__万、__万、__万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____年_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黄某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黄某股东身份,亦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能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全面行使公司股权。试问:股东秦某、杨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股东秦某、杨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依照新《公司法》第__条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继承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注册官考试(公司法部分四)) 上一篇:工商局实现“四个转变”的做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下一篇:工商局开展服务业统计及扶持服务业发展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公务员 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