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冒充公安人员对嫖客进行罚款如何定性 |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斌,男,22岁,汉族,xx省息县人,中专文化、待业。住息县城关镇。200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斌于2002年7月毕业于xx省xx警察学校。2002年4月曾在息县公安局xx派出所实习,后由于表现不好,于2002年10月被停止实习。自2003年1月起,被告人李斌因缺钱花,为弄钱,就想利用自己曾在派出所实习,随干警到发廊检查过,发廊老板又认识他的便利条件,冒充公安干警,以抓嫖娼为名,对嫖娼者进行处罚。2003年1月的一天晚上,李斌携带手铐来到“夜来香”发廊,称自己是公安干警,并抓到1名来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试论执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下一篇:浅谈案后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相关栏目:公安 政法武装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