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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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学学生。2006年4月21日下午放学,冯某、林某及其他同学列成路队回家,当行至途中大松树附近时,被告林某用雨伞与同学嘻打时将原告冯某致伤。伤后第三天被带到村医疗点治疗,后又转入卡房乡卫生院、泼河个体医疗点、槐店卫生院等地治疗,其间曾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其伤情经信阳明德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卡房小学调查当天下午一块行走的学生,其中有三人证明当天下午冯某告诉他们说林某打伤其眼睛,具体怎么伤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说没有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上一篇:试论在党的十七大正确指引下实现新时期交管工作大有作为 下一篇:县统计局2009年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学校 大学生 规章制度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