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担任×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代理人。 王××在担任×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期间,在2007年2月为张××办理了一份康宁险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年度1420元,保险赔偿金标的是2万元。死亡出险后的赔偿金是6万元。2007年10月14日张××得病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出险后彭靖当天就向息县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在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后王××从息县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张××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万元。王××得款后谎称张××死亡观察期未满只给了张××妻子李××2万元并称能得这些就不错了,王××将剩余4万元的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 二、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以贪法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观点争论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上一篇: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下一篇:浅谈公安民警与群众谈心的艺术 相关栏目:保险 劳动保障 金融讲话 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个人总结 换届 政务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