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新土地法应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 |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修改完善。对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行政效能等要求,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将现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新土地法应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 上一篇: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体会和建议 下一篇:我县卷烟库存现状调查的思考 相关栏目:国土 管理 机关 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