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小议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利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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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徽在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因交通违法行为着实火了一把,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法记分210分,这一现象被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由此,交管部门的非现场执法成为当时的话题,一时间争议四起。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利弊两个方面谈探对非现场执法的几点认识。 一、非现场执法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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