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如何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的可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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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根据《审计法》以上条款,我们知道,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报告分两种,一种是审计组出具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受众为被审单位和审计机关,一种是审计机关出具的正式稿,受众为被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如何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的可读性) 上一篇:构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思考 下一篇:农业环境审计设想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审计 大学生 党务讲话 政务讲话 企业讲话 农业讲话 纪检讲话 人大讲话 政协讲话 组织讲话 安全讲话 城建讲话 金融讲话 宣传讲话 党会报告 政府报告 述职报告 述廉报告 调研报告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社会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