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担的个税应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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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旧法在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上,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规定:旧法采用列举法,新法采用排除法,导致了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否在税前扣除的争议(本文旧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旧法体系,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进一步的解释,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担的个税应允许税前扣除) 上一篇: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夯实税收基础工作 下一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