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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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2003〕5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让、划拨、收回、农用地转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 上一篇:以五加强开强化现代农业建设新局面 下一篇:涉法信访案件问题探讨思考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政府 人事 行政 工商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