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行政复议前置制度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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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行政救济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复议前置涉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行政复议前置制度问题探讨) 上一篇:四大举措应对金融危机促经济增长经验材料 下一篇: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_裁量权调研报告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规章制度 工商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