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论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情况的分析研究

  中国农村基层干部,如村长等村级干部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制度已经实施有20多年了,在取得成绩的同少,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这种村民自治的制度性被广泛讨论。虽然存在着分歧,但是几乎所有人都一致认为,不论村民自治成功与否,它都不会对中国未来的政治_改革产生什么影响。因为村民委员会毕竟只是农村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怎么可能会对政治_产生影响呢?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村民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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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就更不可能进行直接选举了。那么,在不损害人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对中国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呢?为什么不能对宪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呢?
  目前认为直接选举不宜向更高层次扩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否认直接选举的价值;二是认为选民素质还不够高,缺乏政治参与的能力;三是中国选民数量极其庞大,组织如此大规模的直选缺乏可操作性;四是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这些都不能构成直选不宜向上扩展的理由。
  首先,直接选举的价值应该得到肯定。
  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的理论视角分析,间接选举要经过选民与代表间的一次或数次“委托-代理”行为。对于作为委托人的选民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真正意愿会被过滤从而失真,并且委托次数与选民对代表的了解程度呈反比关系,委托次数越多,选民对代表的了解就越少,最后会出现选民不知应该选出什么人代表自己的现象。与之相对应的,直接选举自始至终是由选民直接参与的,真正实现了权利主体的亲自“在场”和“出场”[1]55,选民的意愿会尽可能原原本本地传递到代表或管理者那里,避免了信息失真。
  另外,直接的表达渠道也能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激发选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对于作为代理人的代表而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会消解其应发挥的功能,将代表角色虚置,导致代理行为难以满足委托人的预期。直接选举出的代表和广大选民距离更近,能更真切的了解和理解选民的利益诉求,从而更深刻的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扮演好代表这个角色。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诉求输出的对象———政府而言,直接选举的价值在于增强其统治的合法性。这种基 ……(未完,全文共7521字,当前只显示9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政论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情况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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