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商系统公交执法复习大纲之一
  1、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2、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③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
  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①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②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6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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