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房地产典型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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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格式条款11:“逾期付款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欢迎您违约金”。 点评:该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一方面未作催告规定,预先拟定双方不平等的逾期天数;另一方面在违约金的规定上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房地产典型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之二) 上一篇:当前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下一篇:工商分局主动应对调控网络y情典型材料 相关栏目:房地产 经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