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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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婚姻登记条例》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规定了一定的灵活性,一方面将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具备条件地方的婚姻登记相对集中到市辖区(县、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改变了在城市分散在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我国农村交通、地域、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继续保留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权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但在登记机关的具体设置上如何掌握,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原则,民政部提出九个方面的设置原则: (_)在城市,婚姻登记应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一至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中小城市的市辖区根据登记数量和人员分布情况,原则上设置一个; 农村县及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要从当地婚姻登记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便民原则确定; 具备条件的地方、交通方便、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逐步集中到县(县级市)民政部门,再增加一至若干个流动登记站。 (_)对于经济条件一般、有公路但交通相对不太方便、且地域范围过大、人口相对分散的县(县级市),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或者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不必在所有的乡镇都设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8) 上一篇: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6 下一篇:为民政人喝彩(诗歌) 相关栏目:服务 管理 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