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5

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属于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合理、完善的离婚制度不仅有利于婚姻_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伦理道德、公秩良俗观念的净化以及社会的文明进步等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使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过一年的公告期后仍无失踪人音讯的,宣布其死亡。
  宣告死亡使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后婚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至于宣告失踪,则不是引起婚姻关系终止原因。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三)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又称为离异,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的特征如下:
  _、主体-----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他人不得包办或强迫干涉。
  _、前提-----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离婚与非法同居的本质区别。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根本不存在婚姻,婚姻未成立,当然更说不上是合法与否、有效与否有,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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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中国古代社会的“七出”即是典型代表。
  (_)限制离婚主义。
  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理由才许可离婚的制度。凡是夫妻一方具有法定理由时,他方有权提出离婚,故又称为有因离婚或过错原则。最初规定,享有离婚诉权的是无过错的一方,这种立法主张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后来又将一些虽非当事人的过错,但婚姻关系不能维持的情况,也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加以规定,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一方失踪等,这种立法主义被称为“目的主义”,在离婚史上开“无责离婚主义”的先河。
  (_)_离婚主义。
  是指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_意志而离婚的制度。_离婚主义一般不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也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在婚姻破裂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而准予离婚,故这种立法主义是彻底的“无责离婚主义”。
  _离婚主义是一种平权离婚主义,它对于夫妻双方、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离婚诉权进行平等的对待,更符合婚姻的本质,是现代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但也要看到,_离婚主义若在实践中演变成离婚_化,造成轻率离婚现象普遍,对家庭、社会也是不利的。
  此外,根据法定离婚理由的表述方式,还可将离婚的立法主义分为列举主义、例示主义和概括主义三种。列举主义是指法律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明确加以规定,如国民政府时民法典亲属编关于离婚的规定即属此立法主义。例示主义是法律既列举了离婚的理由,同时又有概括性的规定,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概括主义是法律只作抽象概括性的规定,原苏联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_.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基本特征:----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是与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的。
  封建礼教提倡女子“从一而终”,
  封建法律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制度。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是其基本特征,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_)“七出”。
  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七种理由,又称为出妻、休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七出”由“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演变而来,二者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唐律疏议》——“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出妻还有限制条件,即“三不去”就是虽然具备“七出”之条,但是有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为出妻之行为,已出者不但行为无效,还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大戴礼记》——“妇有三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唐律疏议》——“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_)和离。
  和离又叫两愿离婚,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
  唐律、宋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和离的特点:
  ①和离表现为两愿,即夫妻双方离婚意愿一致,夫妻都被视为主体;
  ②和离的条件,在外为“夫妻不相安谐”,在内为“情不相得”,即感情不相协调;
  ③法律并不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而是以“不坐”(不视为犯罪,即刑事犯罪除外)的规范的方式承认和离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具有不违法性。
  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夫妻感情必须服从于家族的利益,充其量是婚姻的附属物,而不可能成为婚姻的基础,更不能成为决定存废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和离实质上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_)义绝。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种由官府强制离婚的制度。
  它是指假如夫妻之间、夫妻一方和他方特定亲属间、双方特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所谓“情义断绝”之事,双方就必须离异,否则当事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的表现。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唐律疏义》:“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明律》规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元、清律中也有此规定。
  直到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判例仍沿用这种强制离婚制度。
  根据《唐律疏义》的说明,属于义绝的情形有以下_ 种:
  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者。
  ②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害的。
  ③妻殴詈(lì,辱骂)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者。
  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相奸、夫与妻母相奸者。
  ⑤妻欲杀害丈夫者。
  发生了上述五事由之一,经官府处断,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强行离异,否则就会被处刑。
  封建法律关于义绝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巩固宗法家族制度的需要。因此,它对男女双方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以上所列五项原因,除第二项外,其余各项规定均反映了重责于妻、轻责于夫的立法思想。
  义绝与出妻的不同之处是:
  当妻有七出的情况发生时,若夫不离婚,则官府不予强制,即离与不离的决定权操于丈夫之手。
  义绝则不同,只要有义绝的事由存在,则必须离弃,权在官府。
  (_)呈诉离婚。
  又叫官府断离,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但夫与妻呈诉离婚的法定原因互有区别。
  本质上仍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体现。
  根据礼记与唐、宋、明、清各代法律的记载和规定,
  丈夫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妻背夫在逃;②妻殴夫;③妻杀妾子:④妻魇魅(yàn,mèi,诅咒)其夫;⑤男妇虚执翁奸。等等。
  妻子可以呈诉离婚的理由有:
  ①逼妻为娼;②夫典雇妻妾;③夫殴妻至折伤笃疾者;④夫逃亡_年以上不归者;⑤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理相殴至笃疾者;⑥翁欺奸男妇;⑦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⑧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等等。
  _.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国民党政府于____年__月__日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
  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两愿离婚
  判决离婚。
  (_)两愿离婚。
  是指基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民法典·亲属编》____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同时还规定,两愿离婚的合意,
  应采用的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签名,
  并有 ……(未完,全文共7738字,当前只显示37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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