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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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婚登记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属于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合理、完善的离婚制度不仅有利于婚姻_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伦理道德、公秩良俗观念的净化以及社会的文明进步等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婚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使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过一年的公告期后仍无失踪人音讯的,宣布其死亡。 宣告死亡使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后婚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至于宣告失踪,则不是引起婚姻关系终止原因。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三)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又称为离异,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的特征如下: _、主体-----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他人不得包办或强迫干涉。 _、前提-----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离婚与非法同居的本质区别。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根本不存在婚姻,婚姻未成立,当然更说不上是合法与否、有效与否有,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5) 上一篇:一位基层民政工作者的一天 下一篇: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7 相关栏目:服务 管理 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