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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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典型的离婚案。说它典型,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揭示了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这类案例已经在实际中呈不断增长之趋势,如果不解决好此类案件,那么将直接影响到民政法制化建设。 ____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我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 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我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 上一篇:救灾救济、城乡医疗、农村低保基本业务操作流程(2010年业务培训) 下一篇:民政局文明单位考试准备资料2 相关栏目:经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