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 |
这是一则典型的离婚案。说它典型,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揭示了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这类案例已经在实际中呈不断增长之趋势,如果不解决好此类案件,那么将直接影响到民政法制化建设。 ____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我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 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我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间存在冲突,所以也就出现了“撤销但无过错”这种看似矛盾的复议决定。因为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旦双方离婚要件合法,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登记机关就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否则违法;但由于《条例》没有授权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作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仅凭登记人员“问、看、听、查”很难确认,根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登记机关如果给此类_办理离婚,本身就违法。办与不办都违法,这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显而易见了。 那么在法规尚未修订之前,如何办理此类案件呢?我们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认为至少有三点经验可以总结: 第一:可以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加以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复议。很显然,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即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受理复议事项,这样作合理合法并且程序简单,在具体的分工协作上也相对容易,同时,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直对“对簿公堂”有一种心理障碍,不愿意到法院。所以出现此类案件后,我们可以引导当事人首选行政复议。 第二:执行法规要体现人性化。法规是一种普遍约束,但往往有许多事实十分客观,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个案例常常会有__个律师__种说法的原因。因此,在具体执行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应作到四个结合:即执行法规与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矛盾相结合,与弱势_的权益保护相结合,与稳定大局相结合。在本案中,如果当初我们一味的强调对《条例》第十三条的执行无过错而将案件推向法院,那么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不会追究民政部门的过错,但这样做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矛 ……(未完,全文共2162字,当前只显示13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一则典型离婚案件的启示) 上一篇:救灾救济、城乡医疗、农村低保基本业务操作流程(2010年业务培训) 下一篇:民政局文明单位考试准备资料2 相关栏目:经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