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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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局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名称和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上一篇:区残疾人联合会文明执法制度 下一篇:县殡葬管理办法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