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登记管理串讲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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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一、公司的合并 (一)合并的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二)合并的方式。根据参与合并的公司是否解散,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 _.新设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解散,被解散方称为解散公司,另外成立一个新公司,叫做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承受解散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新设公司设立后,解散公司法人资格丧失。 _.吸收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公司中的一个公司存续下来(又称吸收公司或存续公司),其他公司解散,由吸收公司承受解散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 以一个公司的财产做相应分割后成立的多个公司。 三、公司的解散 (一)解散的概念。指终止公司权利义务,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灭失的行为。 (二)解散的方式。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三)解散的事由。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登记管理串讲3) 上一篇:2010年“消费与服务”主题年主题解读 下一篇:消保培训讲稿材料下 相关栏目:工商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