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食品安全法》讲稿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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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食品安全法》讲稿5) 上一篇:消费者权利探微 下一篇:工商局2010年上半年计划生育工作履职报告 相关栏目:食品 安全 安全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