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国家税务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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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着力解决干部“在不在岗、在不在行、在不在状态”的问题,落实“治懒、治庸、治奢 ”的工作,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全体国税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效能监察部门建立效能投诉制度,国税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的行为,有权向效能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章 效能监察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主管效能监察工作。具体负责市局本级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实施,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征收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监察室开展效能监察,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效能监察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国家税务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上一篇:在全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下一篇:构建和谐社会——从你我做起(演讲稿) 相关栏目:税务 作风 检察院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