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无合法凭证的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 案情简介
  (一)案由
  ××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房地产企业。2009年6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房地产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经过税务检查后稽查局出具了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内容之一涉及该公司2008年度取得的假发票问题。
  (二)稽查报告意见
  稽查报告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是:该企业取得票面销货方为某建材公司等多家企业、开票日期为2008年各个月份的发票26份,金额6875489.85元,经市局鉴定均为假票。该26份发票对应的购进材料物资均已在2008年度结转计入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在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其对应的销售成本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6875489.85元。
  (三)审理部门意见
  审理部门经过审理认为稽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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