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体税收征管行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固定纳税户是指有固定经营地点、场所、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临时经营户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场所、门面(包括早市摊点、夜市大排档、农贸集市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根据局下发的工商登记信息加强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登记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纳税户的具体情况,分行业、分规模、分登记类型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建立征管资料档案,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固定纳税户应分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临时经营户可分地段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征管资料档案应包括税务登记资料、纳税核定资料、申报纳税资料、发票管理资料、纳税检查资料、税务执法文书等内容。
  第五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营业执照或有关资料以及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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