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讲座之四 |
|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委会选举,增强村民自治的活力,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主持组织村委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委派、指定或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践中,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较大的村,一般由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中组织推选,然后按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讲座之四) 上一篇:区民政局党政“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报告 下一篇:区民政局“橘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前阶段自查小结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中秋节和国庆节专题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宣传 宣传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