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系统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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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行为表现:⑴食品贮存、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⑵将食品与有毒、_物品一同贮存、运输;⑶不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_物品一同运输”;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特别提示:⑴此项可用来处理将食品与农药、化肥等有毒_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违法行为;⑵本大类中的四种行为均要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处罚,因此要注意保存市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并责令改正的有关证据。以下不再提示。 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 行为表现: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系统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下)) 上一篇:工商局关于对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实施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申投诉、举报工作意见 相关栏目:工商 食品 安全 安全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