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对事务所处罚的案例分析 |
|
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实收资本:五十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审计帐目报表、验证资本、代理记账、会计培训、会计服务咨询。 该公司于2008年4月15月至2009年9月14日为三家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验资业务,验资所用银行进帐单、询证函均由拟发起公司提供。该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未履行询证义务,在未查证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真伪情况下,为上述三家拟成立的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银行询证函及缴款单均为伪造。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中非法牟利9800元。 处理情况及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做了大量而又细致的工作,在登记档案中将涉嫌的验资报告分别向各自标明的开户银行进行查证,并由银行出具证明,然后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在铁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未履行询证的事实。 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对事务所处罚的案例分析) 上一篇:工商局建立“四化机制”促进“双打”行动典型材料 下一篇:广告法讲稿之二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