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广告法讲稿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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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 (一)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敦,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广告法讲稿之二) 上一篇:关于对事务所处罚的案例分析 下一篇:工商干部《廉政警示录》观后感 相关栏目:宣传 |